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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保健品被处罚,是虚假宣传还是欺诈?

2021-10-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原告H公司60元/盒进价“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在S市地区销售。经营过程中,原告自行搜集大量S市私人电话,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还谎称美国花旗集团成立于1832年,播放“花旗”系列产品相应治疗作用等宣传内容的视频。会销过程中,原告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以“中医”的名义,现场为老年人把脉,对照公司之前要求老年人填写的《美国花旗旅游申请调研表》中所反映的疾病,相应的逐一“诊断”老年人所患疾病,并借机以898元/盒向老年人销售“花旗”系列保健食品。违法所得计1,263,030.95元。

S市某局2013年6月18日对H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63,030.95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63,030.95元,以上合计处罚2526061.90元。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认为应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罚,遂向S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即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还是“虚假宣传”。《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见,对“消费欺诈”采取了列举加兜底概括的方式。除了明确列举的四种欺诈方法,只要商家使用的方法符合要件,都可以认定为消费欺诈。

 

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中,对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假冒中医“把脉”等方式推销保健品,均符合法条关于欺诈的定义。孤立看每一个欺诈手段,都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但上述方式和手段系紧密衔接,形成消费欺诈行为。综上行政机关行为合法。

瀛台律师提醒】

 经营者假冒其他企业名义宣传其产品,并组织相关活动向消费者推销该产品的,其所直接侵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管部门有权按照欺诈行为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