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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条款有争议,如何解释?

2021-10-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日,D火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与S汽车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签订编号为09SH002(SHA)的《内陆货物运输保险开口保单》(水运和陆运)(OPEN CONTRACT OF IN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BY WATER AND OVERLAND)),其中第10条约定,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2015年8月13日,S财保公司作为再保险人与D火灾保险公司作为再保被保险人签署编号为SH00150075的再保险合同。H公司2019年7月1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S财保公司向某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确认其与D火灾保险公司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SH00150075的再保险合同中无仲裁条款。

审理中,H公司提供编号为PB0215011416的保单。该保单载明,被保险人S汽车公司,保单有效期为2015年5月1日0:00至2015年5月31日24:00编号为09SH002(SHA)的开口保单下的申报,运输工具、启运地点、目的地、保险标的以及其他特别条款和条件均按照开口保单的约定,如果本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双方均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法院经审查,S汽车公司持有的保单与H公司提供的上述保单内容一致。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S财保公司的申请。

瀛台律师论法】

无论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原保单是指编号PB0215011416的保单还是编号为09SH002(SHA)的《内陆货物运输保险开口保单》,其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而且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明确,依法有效。再保险合同将管辖,即Jurisdiction与保险利益、保险期限等事项单独列出,明确约定按照原保险单。审查中,S财保公司与H公司“Jurisdiction”一词的涵义产生争议。

 

 

 

本案双方均为外资保险公司,涉案合同也均以英语起草并签署,在双方就Jurisdiction的涵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按照该词语通常的涵义予以界定。在英语中,Jurisdiction并非特指司法管辖,也可在指代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层面上适用。本案原保单并没有司法管辖的约定,从双方于再保险合同中专门就管辖约定的目的看,参照原保单亦应系指仲裁条款的约定。S财保公司与D火灾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并入的约定意思表示明确,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瀛台律师提醒】

对英文合同含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采文义解释原则,根据该词语在英语中的涵义予以界定,同时结合目的解释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