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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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展某和朋友一起到当地的森林公园踏青,几人一同玩到中午时分,准备离开公园前往饭店用餐,展某向朋友提议从偏门走更加便捷,于是三人继续前行。然而就在三人行至公园偏门时,发现该门口正在施工,故展某和朋友无法继续通行。展某认为三人从此处通行并不会给当地的施工造成阻碍,希望施工队进行通融,但施工人员表示应当按照规定行事,拒绝展某三人从此处通过。于是展某和施工人员产生了争执,一脚将施工队的告示踢倒,甚至利用施工工具击打施工人员,造成该名施工人员黄某胸部受伤被送往医院。经相关部门鉴定,黄某的伤情等级为重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展某和当地森林公园偏门的施工人员黄某产生冲突,后使用施工人员的工具将黄某殴打致重伤,故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案发后,展某主动赔偿了受害者黄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黄某的谅解,且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对其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在发生冲突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使用暴力的手段殴打他人,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否则不仅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