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为寻求刺激炫技?危险驾驶终获刑!

2021-10-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S市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某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逃离。其中,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

二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某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金某为寻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多次超速行驶,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威胁着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