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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只能一边上下车?法院:解除合同!

2021-10-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柳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柳某支付6万元的车位款。2021年2月,A房产公司向柳某交付了车位。该小区停车位采用垂直停车方式设计,柳某的车位在停车区域尽头,一边是别人的车位,一边靠墙。

柳某在使用车位时才发现,车辆副驾驶席这一侧必须紧挨着墙倒入车位,才能保证驾驶员这一侧与相邻车位间有足够的距离来上下车。而挨着墙的那侧无法上下车。柳某便要求A房产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车位款,遭到A房产公拒绝。协商未果,柳某诉至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A房产公司于柳某间的《车位买卖合同》,A房产公司返还柳某车位款6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对车位的建设标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衡量。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载明:机动车(小型)之间横向最小净距为0.6m;机动车(小型)与墙横向最小净距为0.6m。

 

本案中,经现场勘察,小型轿车在柳某购买的车位居中停放后,与相邻车位居中停放车辆距离为0.6m,但与墙的距离仅为0.25m,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所谓“正常使用”,应当符合一般标准和常理,即通过车的两侧车门均能够正常上下车。柳某购买的车位,既不符合《车库建设设计规范》,也不能满足正常停车需求。故柳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瀛台律师提醒】

车位设计是否“正常”,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判断。未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设计车位,属于违约行为。因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