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2021-10-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申请人M公司与两被申请人J公司、D公司在中国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买方为申请人或其指定方,卖方为两被申请人。合同约定涉案船舶入M国船级社,按照M国船级社特别检验的规则及规范建造,船舶遵守马绍尔群岛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建造费用以美元支付。建造合同依照Y国法律管辖并解释,发生的争议根据L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L市最终仲裁裁决。各方当日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买方将把建造合同转让给此后成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并通知卖方将其在建造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行成立的境外全资单船公司。

申请人诉称,涉案合同当事人均为中国境内法人,船舶建造在中国境内进行,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实均在中国境内发生,该合同并不具有涉外因素,故申请确认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两被申请人共同辩称,合同约定其效力和解释应受Y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仲裁协议效力应根据Y国仲裁法认定,涉案合同存在涉外因素,请求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有效。

 

某法院裁定涉案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有效。

瀛台律师论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涉案法律关系可定性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涉案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明示选择适用Y国法律。故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认定将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涉案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是否有权选择向中国以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涉案合同为国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的建造、交接、入级和加入船旗国等内容均与境外有多个连接点,尤其是加入马绍尔群岛船旗国,须以在马绍尔群岛设立公司为前提条件。合同也明确买方须在卖方交船前在境外成立单船公司,以接收涉案船舶。以上要素足以认定涉案纠纷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涉外民事关系。

 

根据Y国法律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就涉案仲裁达成了书面的、意思明确的仲裁协议。在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涉案仲裁协议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其他可致该协议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涉案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瀛台律师提醒】

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涉外因素时,判断主体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以外的非典型涉外因素,需综合衡量司法主权与意思自治,排除与系争事实无直接关联的涉外情节;同时采取更为积极、包容和开放的司法理念,支持国际海事商事仲裁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