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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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组织卖淫欲发财,无良罪犯终落网!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朱某于2010年出资开办了一个宾馆,但由于市场趋于饱和,当地宾馆数量多,其开办的宾馆并不具吸引力,故经营状态并不好。于是朱某心生一计,在隔壁又开办了一所休闲娱乐中心,雇佣了多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朱某以“帝王浴”为广告,向休闲娱乐中心的消费者提供性服务,并组织了十五名女技师卖淫。自2012年至2014年,休闲娱乐中心的营业额多达一百万元。后该休闲娱乐中心被当地居民举报,朱某被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朱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朱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截至案发,其开办的休闲娱乐中心的营业额多达一百万元,故朱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瀛台律师提醒】
卖淫嫖娼的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还扰乱了治安管理秩序,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远离“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