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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解读举证三大注意事项

2021-10-08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作为辩护,有权进行证明和质证。一般我们说刑事律师应该放在质证上,但有时证据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刑事律师拿出证据,慎重使用。下文北京刑事律师来介绍一下刑事辩护律师证明的三个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有很大的差异。在刑事案件中,证明主要在于责任在于投诉方。作为辩护也可以证明,但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个意思。

一,对提供事实证据的责任也被称为证据的行为责任。

二,用充分的证据说明那个事实主张的责任,这也被称为证据的说服责任。

三,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在事件事实未查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也被称为证据的结果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证明三个主要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主要是检方证明当事人有罪,这一责任不在辩护中。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调查机关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但是,如果证据不足或相应的证据资料不能明确和充分地证明当事人有罪,当事人的有罪嫌疑就不会成立。一般来说,作为辩护律师的邀请任务在于质证。

虽然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但调查机关因某些原因不收集、调离,如果这种证据资料当事人和律师有相关线索,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确认线索是否有价值。如果确实有价值,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和提取。

即使有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律师也要慎重提交。提交时,北京刑事律师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1.控诉刚刚刑事案件具有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就意味着该证据不成立,作为辩护,关键是进行质证。

2.作为辩护律师的证明也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一系列要求。辩护方证明后,起诉方也会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如果出现问题,辩论的证明就不成立。相反,对国防辩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更大。甚至可能出现伪证罪嫌疑等法律风险。

3.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证明,但与当事人相比,律师收集、调离证据的能力非常有限。在进行证据收集、转出时,律师得到调查方的同意。因此,律师在收集、转出必要证据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证据三性等可能出现的问题,还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北京刑事律师总结:《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提交后能否提高辩护效果,要看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处理机关决定收集和回收相关证据资料,则意味着案件处理机关对这些证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