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19-03-03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所谓“独立的诉讼请求”就是原审原告在一审起诉状中未提出而在二审过程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所谓“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旧法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