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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关于著作权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首先,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著作权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较为全面的建立。
其次,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的规定是《商标法(2019年版)》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专利法(2020版)》第十七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再次,修改后的《著作法》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不高,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编)》(P191-201)的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仍要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惩罚性赔偿是高压线,防止司法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前提下,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适用、论证。同时,此次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使得当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细化的处理案件,径行适用法定赔偿。
此外,最新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也引人瞩目。这一规定在此前的一审、二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作出著作权侵权赔偿下限规定,彰显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加大惩治,利于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氛围。法律仅仅是平衡各方利益,知识产权法这一点尤为突出,知识产权案件背后反映的其实是利益之争,是产业之争。
当下著作权法修改十年磨一剑,这把剑已经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