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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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在实践中,有些证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出庭作证,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为了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会耗费时间、精力甚至财力,因此要对证人作证的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这是诉讼的公正性的体现。因为诉讼是因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发生的,通常败诉一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应当在费用问题上对有过错并通过诉讼来进行对抗的败诉方进行必要的惩罚。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由败诉方负担”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原告起诉状中有数项诉讼请求,仅有一项获得支持,如何认定败诉方?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获得支持,但与证人证言并无关联性,是否仍需败诉方来承担证人出庭费用?
可见,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承担证人开销费用的情况可能会有变化。建议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这样可以与自己的律师针对案件详细探讨。
a.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
b. 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