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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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设置许可程序是怎样?
第十六条设立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由其所在地市、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自治区、直辖市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提交以下研究资料:
(一)填写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及负责人;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律师事务所要成立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协议。
设立一个国家进行出资企业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对于政府管理有关教育部门颁发的提供核编制、经费保障的批准书。
申请开业许可时,申请人如实填写开业登记申请表。
第十八条市政府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可以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应当能够根据研究下列基本情况进行分别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当自收到即时或者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有需要修改的内容通知申请人一次。申请人按要求改正受理。逾期不通知的,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受理。
(3)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事项可以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定工作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修改或无法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研究资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征求律师事务所工作所在地县级司法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确认。
经审查后,应当就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企业是否能够符合国家法定条件、资料以及是否可以真实问题提出进行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和申请机关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
批准通过设立的,应当自决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可以颁发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许可证。
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