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瀛台征拆律师团队克服疫情影响,历经严寒酷暑,马不停蹄的走遍全国30多个省,为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利,书写了大量正义篇章。绝大多数案件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通过谈判、复议、诉讼等工作,帮助广大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补偿。其中不乏通过二审上诉到高院等程序使案情获得翻转或争取到更多补偿的案件。
大量胜诉判决凝结了征拆律师团队的宝贵经验与专业智慧,本文将对一部分优秀胜诉案件进行集中提炼,这些征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现向社会大众发布(顺序不分先后)。
01 21位村民的土地遭强挖、强占,复议判决违法但未予赔偿诉至法院获支持!
案件点睛
本案补偿时间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依法应当适用新征地政策,即适用《四川省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示》和《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处理,xx镇相关部门征收补偿行为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应当对其赔偿项目金额重新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金额。
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中负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xx镇相关部门负有被征地村民农转城社会保障安置的法定职责,负有履行社保安置的主体责任。但被征地社保安置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面积确定、安置人口指标确认、调剂、缴费核实、审核、资金组织统筹等多程序、多方面、多主体问题,涉及xx镇相关部门社保安置义务是有限的、有成就条件的。需要明确的是,在农转城安置中,安置人口指标安排、调节等,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程序自行统筹、上报,xx镇相关部门应当在其他条件成就后,依法履行安置义务。
胜诉快讯|21位村民的土地遭强挖、强占,复议判决违法但未予赔偿,诉至法院获支持,律师冀红莹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
02 认定1332多平米建筑物为违建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作出的《回复》
案件点睛
区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定案涉房屋中面积为1332.02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筑的行为合法,故应当认定X区政府作出案涉《回复》认定案涉房屋中1332.02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筑证据不足。X区政府作出的案涉《回复》证据不足,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案涉房屋所在地块上的房屋已经被3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且征收补偿工作已经开展,在案涉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中,X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予以补偿,故无需判决要求X区政府就王某某提出的案涉申请重新作出回复。
胜诉快讯|认定1332多平米建筑物为违建证据不足,律师周游代理行政诉讼一案,判决撤销作出的《回复》!
03 单方面改动协议日期,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案件点睛
本案中,贾某某、M镇政府之间虽然签订了相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验收合格证等材料,姑且不论所签相应协议效力,M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日期并非上述协议、合格证、承诺书原始载写的日期,贾某某户案涉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之时,贾某某及其家人并不在场也未自愿交付钥匙,不能证明贾某某及其家人在该日自愿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案涉拆除行为系M镇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因此,M镇政府案涉拆除行为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为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
04 一审忽视《补偿合同》与《承诺书》之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胜诉!
案件点睛
一审法院认为签署《承诺书》的成员是xx社区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可,不属于行政承诺,却忽视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签署了姓名,属认定事实错误。对于上述《承诺书》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遵守承诺,恪守信用。针对曾*与其主张的参照对象曾x华二分拆迁合同补偿情况进行了比对,二者房屋结构均为砖混,建造年限7年。故一审法院在审查中,忽视了《房屋搬迁补偿合同》与《承诺书》之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进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05 未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就征求公众意见属违法,被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件点睛
xx区相关部门针对xx村、南刘村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存在隐患等情况进行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目的正当。但xx区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李x等三人认为案涉征收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xx区征管中心发布征求意见通知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xx区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xx村、南刘村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x等三人认为案涉征收项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胜诉快讯|未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就征求公众意见属违法,律师罗永波代理房屋征收决定案胜诉!
06 因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点睛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xx分部系xx区相关部门组建设立,第三人xx村委会称在xx分部的指导下其委托第三方对赵某房屋进行拆除,但第三人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即xx区相关部门承担。xx区相关部门是本案适格。xx镇相关部门不是本案适格。
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王某代赵某与xx区相关部门设立的xx分部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故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拆除行为违法。xx区相关部门作为xx分部的设立单位应承担违法拆除的法律后果。
胜诉快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单方面改变协议内容属无效,律师杨亮代理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胜诉!
07 31名村民的土地未签补偿协议被强占,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求获准!
案件点睛
本案在未与原告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出示征地文件、未经原告等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块设置围挡,禁止原告进入,并组织人员和设备对案涉承包地进行挖掘等非农施工严重破坏了案涉承包地的耕种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如案涉土地影响到该项目的征收工作,应当由S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H镇政府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故,被告H镇政府实施的占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08 未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有失公平,补偿协议被撤销!
案件点睛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的规定,被告W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日对姜某某作出的文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中,虽然载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但产权调换仅表述为“根据W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政策执行”,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利于保障原告姜某某、刘某某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不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W市人民政府依据《征补条例》作出的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