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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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2021年,瀛台征拆律师团队克服疫情影响,历经严寒酷暑,马不停蹄的走遍全国30多个省,为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利,书写了大量正义篇章。绝大多数案件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通过谈判、复议、诉讼等工作,帮助广大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其中,大量胜诉判决凝结了律师团队的宝贵经验与专业智慧,本文将对一部分优秀胜诉案件进行集中提炼,这些征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现向社会大众发布(顺序不分先后)。
案件点睛:鉴于案情复杂,瀛台律师提出召开听证会。由于我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征收补偿决定生效,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律师认为该申请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主要理由如下:一、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事项有重大遗漏,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二、没有对委托人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直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进行补偿,显然征收补偿决定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违法。三、评估公司选定不合法,被征收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四、因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会后,相关部门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自认为没有依据,自动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获得重大转机。
办案律师:翟改英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被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绝对不是拆迁维权的病危通知书!律师翟改英代理申请征收房屋非诉执行审查案胜诉
案件点睛: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被征收房屋评估程序存在瑕疵;X市人民政府存在信息公开瑕疵;补偿款计算方式严重不合理;X市人民政府存在滥用职权,中断供水、供电的违法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X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其主体适格;房屋征收决定前,X市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我方当事人未经登记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项目确定后应上报审批,获取项目批准文件,然后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X市相关部门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违反了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另外,X市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予以撤销。最终,法院确认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违法。
办案律师:翟改英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房屋征收程序违法,律师翟改英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案件点睛:瀛台律师指出,区相关部门无证据证明上述房屋被拆时实施单位已告知了复议期限,故我方当事人复议期限应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被拆时起一年内。我方当事人申请复议时自认2020年8月26日知道上述房屋被拆,区相关部门对此也无相反证据证明房屋非该时间被拆,故2021年1月20日向**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一年的复议期限。最终区相关部门应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被法院撤销。
后本案区相关部门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瀛台律师遂代理本案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律师:杨亮、王珊珊、曾文峰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强拆导致九旬老人废墟上度日!律师杨亮、王珊珊代理行政诉讼案:撤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胜诉快讯|律师曾文峰、王珊珊代理行政诉讼案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九旬老人废墟上度日后续)
案件点睛:二审中,相关部门辩称,其并非协议书签订主体,我方三名当事人起诉主体不适格。且一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第三人xx市HJ建设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裁定驳回我方三名当事人的起诉正确,我方三名当事人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瀛台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征地补偿与安置的责任主体。虽本案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用地单位百亩拆迁安置小区与被拆迁人户主签订,但不能否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裁定以我方三名当事人应当变更被告而拒绝变更为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后二审法院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律师:杨亮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律师杨亮代理履行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点睛:瀛台律师指出,镇相关部门未依法告知我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养殖场及其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镇相关部门所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镇相关部门作为乡镇一级相关部门,不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作出决定: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我方当事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办案律师:杨亮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律师杨亮代理强制拆除建筑物行政诉讼案胜诉,超越职权强拆养殖场违法!
案件点睛:瀛台律师在庭审中指出,X县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虽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了公告,但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同时,涉案土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未组织召开听证会,且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未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手续。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确认X县政府征收我方当事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办案律师:杨亮、刘检玲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强行占有承包地违法!律师杨亮、刘检玲代理村民与县政府行政纠纷案胜诉
案件点睛:本案我方当事人虽是租赁土地经营,但涉案征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权利。本案xx市xx区相关部门在未与房屋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征收涉案房屋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其应当履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职责。
瀛台律师指出,涉案征收行为虽发生于2013年,但本案某区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持续至今且属于因其先前行为引发的主动作为义务,因此本案我方当事人仍可主张权利,区相关部门仍应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处理。
关于区相关部门主张我方当事人已获得补偿款项140万元,征收补偿金额符合规定且已完成支付等主张,因房屋征收部门并未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区相关部门也未对其作出过征收补偿决定,且该款项数额与区相关部门提供的《拆迁补偿明细》、《拆迁户房屋登记表》、《xx街东段改造地上附属物补偿表》明显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xx市xx区相关部门已完全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办案律师:郎丽彩(2021年11月)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1500平米农家乐未达成协议便被征收!律师郎丽彩代理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法院责令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案件点睛:瀛台律师指出,区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并没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已构成程序违法,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辩称房屋被拆除并不是区相关部门的行为的问题,瀛台律师指出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位于****高速项目建设征收用地范围内,本案所涉强制拆除行为也是为实现****高速项目用地,且涉案土地现已用于项目建设;xx区相关部门虽辩称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xx区相关部门实施了吴某房屋的拆除行为。
办案律师:郎丽彩(2021年10月)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为修公路强拆房屋,律师郎丽彩代理行政诉讼案,未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强制执行,自行强拆房屋超越职权属违法!
案件点睛:瀛台律师指出,区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对我方当事人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没有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书面公告、催告并告知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故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对我方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际完成,不具有撤销内容,应予确认违法。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及屋内物品损失。
办案律师:曾文峰
胜诉快讯:胜诉快讯|律师曾文峰代理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胜诉!实施强拆违法并对造成的损失需赔偿
案件点睛:我方当事人同村委会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中明确载明是为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危房改造,而我方当事人对土地的利用符合相关规定。
2021年,区自然资源局对我方当事人的土地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我方当事人遂委托瀛台律师进行维权。瀛台律师认为区自然资源局不具有相应的职权,无权对其土地的使用作出上述通知处罚行为,请求法院撤销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办案过程中,瀛台律师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多次沟通,并提议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瀛台律师与听证会的参会人员结合案情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先后发表了意见,对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利地辩驳从而为我方当事人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了空间,会后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促成了双方达成协议。通过瀛台律师的介入双方未经开庭,便以和解结束该案件。
办案律师:侯旭磊
上述为2021年瀛台征拆律师团队胜诉案例中的一小部分,瀛台律所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展现瀛台征拆律师团队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经验与智慧,为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提供参考,并进一步帮助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依法行政,共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022,我们继续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