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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案】瀛台律师:北京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9年8月20日,北京W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与苏女士就G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34%的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协议,约定苏女士以34万元购买W公司在G公司34%的股权,并约定苏女士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此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W公司,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0.5的逾期违约金。目前协议早已生效,并且双方已于11月2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但苏女士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W公司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女士向W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4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近日,针对W公司诉苏女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苏女士向W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4万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苏女士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瀛台律师指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苏女士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虽协议书上未载明签约日期,但W公司在起诉状中载明该协议签订于2019年8月20日,苏女士在接到诉讼材料后未对起诉状中载明的签约日期提出任何异议,且苏女士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也签订于2019年8月20日,故该协议签订于2019年8月20日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现协议约定的支付价款期限已届满,故W公司有权要求苏女士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苏女士逾期支付股权价款的,按照日千分之0.5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故W公司有权要求苏女士支付违约金。


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苏女士向W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4万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为避免因股权变更登记问题产生纠纷,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即使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期限,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也应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