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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任郑芳律师:养殖场与镇政府行政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周某是北京某区××镇人,在××镇××村合法拥有养殖场,用于经营。


2019年2月24日,镇政府在未通知周某且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周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且至今未予以补偿,给周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周某的养殖场建造完全合法、合理,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就安置补偿与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对养殖场进行拆除的行为严重损害周某的合法权益。


因周某就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政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便委托律师任郑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周某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养殖场与镇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镇政府对周某位于北京某区××镇××村的养殖场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律师任郑芳、周某向法院提交了周某的租赁合同(续签)、当地公安机关案件证据清单、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工程劳务技术承包合同、航拍图(养殖场被拆前和被拆后各一份)、养殖场建筑物的评估报告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镇政府违法强拆周某的养殖场,严重损害周某的合法权益。


镇政府对周某的诉讼表示不服,向法院提交了××村村民代表会议有关议题表决情况,证明村委会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拆除情况、补偿情况,就合同解除事宜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表决,最后村委会决定与周某解除合同,并对其进行补偿;周某养殖场资产分割集体部门情况的说明;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镇政府拆除行为是协助帮拆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村委会拆除申请书等相关证据。


律师任郑芳在庭审中指出,镇政府仅依据村委会的申请实施拆除行为,未调查核实养殖场建筑物的建设主体、建筑面积、性质等基本情况;未依法履行作出限拆决定及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催告等行政程序,故镇政府对周某的建筑物实施拆除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认为律师任郑芳的意见,且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处确认镇政府对周某位于北京某区××镇××村的养殖场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任郑芳提醒大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而本案中,周某的养殖场建筑物属合法,镇政府对其进行强行拆除,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的强拆违法行为,我们应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为违法强拆行为提供有力证据支撑,及时运用法律途径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