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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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为薛某某、李某某、李某阳(系张某某前婆婆、前夫及继子)。
2006年,张某某因与李某某结婚将户籍迁入西安市雁塔区XZ庄19号(户主为薛某某),2008年二人离婚后户籍未迁出。2013年XZ村启动城中村改造,2014年确定户籍认定截止日为6月15日,高新管委会下属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薛某某户签订安置协议,未将张某某纳入安置对象。
2023年张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李皓律师代理本案,向高新管委会申请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经行政复议撤销原答复后,高新管委会仍仅同意安置10平方米经营用房,拒绝安置房及过渡费等核心诉求。张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高新管委会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责令高新管委会向张某某安置65平方米住宅、15平方米经营用房;责令高新管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4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的过渡费118800元、生活补助31680元;责令高新管委会自2025年6月5日起至交付安置住宅之日止,按1080元/月标准支付过渡费、240元/月标准支付生活补助。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十一条第二款:因婚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Z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第二条:被拆迁农业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每个农业人口可获赠10平方米经营用房;第四条:过渡期限30个月,过渡费按对应标准支付,逾期按倍数递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上诉人高新管委会意见:一审对“被拆迁人”主体资格认定错误,违反拆迁安置政策核心原则;判令安置65平方米住宅属于“重复安置”,违背公平性原则;对过渡费、生活补助的认定与拆迁政策冲突,缺乏计算依据;忽略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导致权益认定矛盾;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由张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李皓提出:被上诉人自身系适格被拆迁人,户籍在拆迁户籍认定截止日前已迁入且离婚后未迁出,具备XZ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判决的补偿安置不属于重复安置;一审关于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的认定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正确。
原审第三人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张某某具备被安置对象资格:张某某因婚姻迁入户籍取得XZ村村民身份,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在2014年6月15日户籍认定截止日前仍为在册农业人口,符合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人口范围,高新管委会无证据证明其丧失村民身份;安置补偿标准合法:张某某应按被拆迁农业人口标准获得65平方米住宅、15平方米经营用房,以及2014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的过渡费(118800元)、生活补助(31680元),后续过渡费、生活补助按对应标准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之日。高新管委会抗辩不成立:离婚判决未对家庭房屋分割及相关分配款作出认定,高新管委会以张某某无合法房屋产权、不符合过渡费发放条件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新管委会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这也是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纠纷中的常见核心问题。从代理逻辑及判决说理来看,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在于精准把握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张某某争取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资格认定层面紧扣“户籍迁入+婚姻关系+户籍留存”三重核心要素构建代理逻辑:张某某因婚姻合法迁入户籍,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安置待遇,同时在拆迁户籍认定截止日前仍在册,完全符合地方规章及司法指引中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这一逻辑精准反驳了高新管委会关于“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辩,成为法院支持诉求的核心依据。
其次,补偿标准层面,李皓律师准确援引拆迁安置方案及优惠办法的具体条款,明确了“人均65㎡住宅+15㎡经营用房”的安置标准,以及过渡费、生活补助的计算依据和递增规则。同时,针对高新管委会“重复安置”的抗辩,律师通过强调张某某未被纳入原家庭安置协议、无其他安置待遇的事实,厘清了“户内安置”与“个人资格安置”的区别,确保补偿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面的补偿权益。
最后,程序救济层面为当事人规划了“申请履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完整救济路径,一步步推动撤销了高新管委会作出的不全面答复,最终实现了全面安置补偿的诉求。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成功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离婚后户籍留存人员”的安置权益保护规则,即户籍留存且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依法享有同等安置待遇,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