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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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廖某于2017年11月1日进入Z报社处工作,担任网站主管,入职时未签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2月13日,因Z报社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协议终止、迁址等问题,Z报社口头单方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关系。此后,廖某未再到Z报社单位工作。在职期间,廖某月工资10000元,Z报社未依法为廖某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18年廖某曾为Z报社创收广告业务收入达50多万元,根据单位提成规定,应支付广告业务提成12万元,但Z报社并未向廖某支付提成。
廖某便委托律师叶江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Z报社向廖某支付2018年广告业务提成1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3万元。
近日,针对廖某与Z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廖某与Z报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Z报社支付廖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及广告业务提成5.4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Z报社认可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认可廖某有广告业务提成。Z报社单位并无广告提成制度,廖某也未创收50万元业绩。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单位原办公地址被封,Z报社于2019年1月20日通知廖某到新办公地址报到,廖某并未报到。
律师叶江湖指出,根据廖某提交的证明显示,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Z报社单位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协议终止,办公地址迁移等问题导致,并非廖某无故旷工。2019年2月13日Z报社当面通知廖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情况下,廖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超其法定权益范围,应予以支持。
关于提成证据证明廖某在职期间确实为Z报社承办了相关广告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廖某有权向Z报社主张提成。关于提成款的基数及比例,Z报社银行往来款项明细与廖某提供的汇款明细相互对应,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叶江湖的意见,法院酌定适用15%的提成比例,即廖某应得提成款数额为5.4万元。并确认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廖某与Z报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Z报社支付廖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及广告业务提成5.4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叶江湖提醒大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诚信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