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W装饰材料公司与L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了《瓷砖买卖合同书》,约定L建筑材料公司如不及时付款则应支付总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
W装饰材料公司依约向L建筑材料公司供货,但L建筑材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后来,L建筑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出具欠条,确认L建筑材料公司尚欠W装饰材料公司货款59万元。
L建筑材料公司拖欠货款时间较久,给W装饰材料公司造成的损失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W装饰材料公司委托律师叶江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L建筑材料公司增加违约金,以及所欠货款。
近日,针对W装饰材料公司与L建筑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L建筑材料公司支付W装饰材料公司货款59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L建筑材料公司辩称:货款已结清,不欠W装饰材料公司款项。
律师叶江湖指出,W装饰材料公司与L建筑材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证据充分确认,L建筑材料公司未支付W装饰材料公司货款为112万元,但事后已还清。后期双方又发生新的供货和付款,经计算,L建筑材料公司还应向W装饰材料公司支付59万元货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叶江湖的意见,L建筑材料公司支付W装饰材料公司货款59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叶江湖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在签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现实中,许多人利用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协议时,一定要约定好违约金,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