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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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近日,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郎丽彩、杜锴律师代理的北京某区某村腾退纠纷案传来捷报 —— 自 2025 年 10 月 4 日接受委托,仅用 10 天便成功与腾退部门协商一致,不仅纠正了宅基地权属认定错误,还为当事人郑某某、郝某某争取到分户补偿资格,较原方案多获腾退款 500 余万元,高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2025 年 10 月,北京某区某村启动城中村改造腾退项目,村民郑某某、郝某某面临房屋腾退。二人分别持有村内 4 号、5 号房屋产权,宅基地总面积 741.65 平方米,且 5 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已于 2002 年经法定程序从张某某之父(已故)变更至郝某某名下。
但腾退部门公示的《宅基地、被安置人口认定表》中,却将两处宅基地合并认定,仅列郑某某为唯一产权人,未认可郝某某的分户补偿资格,同时未涵盖宅基地内地面固化、建房地基的补偿,也未考虑郑某某(77 岁、残疾)的特殊居住需求。眼看 10 月 18 日签约期将至,补偿争议若不解决,当事人将错失高额签约奖励,还可能面临补偿缩水。10 月 4 日,二人紧急委托瀛台律所郎丽彩、杜锴律师代理维权。
接受委托后,郎丽彩、杜锴律师立即梳理证据、研判政策,于 10 月 11 日向该村村委会发送《律师沟通函》,并同步与腾退部门展开多轮协商。仅 10 天时间,双方便达成一致:纠正宅基地认定错误,将 4 号、5 号房屋按两宗宅基地分户补偿,明确郝某某为 5 号房屋独立产权人;认可郝某某之子郝某的 “安置困难补助” 及 “宅基地原址另行审批” 补偿资格,新增专项补助;宅基地内地面固化、建房地基部分按房屋标准补偿,弥补未完工房屋的权益损失; 针对郑某某高龄残疾的情况,额外增加优惠购房面积及过渡期租赁补贴。
最终,当事人总腾退款较原认定方案增加 500 余万元,且顺利锁定首期签约奖励,实现 “权益最大化 + 时效最优化” 双重目标。
02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杜锴分析:协商过程中,围绕案件关键争议,提出三点核心意见,成为推动协商成功的关键:
权属认定:坚持两宗宅基地分户补偿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原则及 2002 年《房宅基地变更申请》(村委会、镇政府盖章确认),指出 4 号、5 号房屋分别由张某某已故丈夫、张某某之父(已故)获批建造,且 5 号宅基地已合法变更至韩某某名下,应按两宗宅基地分户补偿,而非合并认定。
特殊群体:保障高龄残疾与安置困难权益。针对郑某某 77 岁高龄且持残疾证的情况,律师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张增加购房面积;同时结合《腾退补偿实施细则》,证明郝某已成年单独立户,且 5 号宅基地面积超 0.5 亩,符合 “安置困难补助” 及 “宅基地另行审批” 条件,应获专项补偿。
权益补全:地面固化与地基应纳入补偿律师提交 2020 年房屋翻建受阻的证据(维权记录、证人证言),指出 4 号房屋地基未完工系第三方阻挠及镇政府未确权导致,责任不在当事人,宅基地内地面固化、地基部分应按房屋标准补偿,不得遗漏权益。
律师分析与提醒:腾退维权需抓 “时效 + 证据 + 政策”
案件办结后,郎丽彩、杜锴律师结合此案给出腾退维权建议:时效是关键,尽早委托律师。腾退项目通常有明确签约期(本案为 10 月 18 日 - 11 月 6 日),且奖励随时间递减。此案若未在 10 天内快速介入,当事人可能错失首期奖励,维权难度将大幅增加。建议村民面临腾退时,发现争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 “拖延” 损失权益。
本案中,1993 年《宅基地登记审批表》、2002 年《变更申请》等法定文件,是证明宅基地权属的关键;而房屋翻建受阻证据,则为地基补偿提供支撑。村民应妥善保管宅基地证、变更手续、沟通记录等材料,为维权奠定基础。腾退补偿需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实施细则,如本案中 “分户补偿”“安置困难补助” 等政策,需精准匹配当事人条件。律师可通过解读政策、对比标准,帮助当事人发现 “遗漏权益”,避免因不熟悉规则导致补偿缩水。
此次案件的快速解决,不仅体现了律师在腾退纠纷中的专业能力,更印证了 “及时维权 + 专业代理” 对保障村民权益的重要性。若遇腾退争议,建议优先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通过合法协商高效解决问题,实现 “和谐腾退 + 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