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处罚案】瀛台律师:行政处罚案达成和解!

01 案件概述


刑某于2009年7月10日同XX县XX镇X村委会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中明确载明是为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危房改造,而刑某对土地的利用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对刑某的土地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刑某收到通知书,不知所措。认为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不具有相应的职权,无权对其土地的使用作出上述通知处罚行为。无奈下的刑某委托了律师侯旭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律师侯旭磊的调查与行政机关的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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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达成和解


在办案过程中,刑某的代理人律师侯旭磊与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多次沟通,并提议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侯律师与听证会的参会人员结合案情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先后发表了意见,对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利地辩驳从而为邢某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了空间,会后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促成了双方达成协议。


最终,通过律师侯旭磊的介入,双方未经开庭,便以和解结束该案件。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旭磊提醒大家:《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在没有相关根据且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处罚的行为显属不当,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