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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强拆民宅起纷争!李皓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二审,七村民上诉逆袭,法院责令重定赔偿!​

01  案件概述

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DMC等村组 26.3578 公顷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张某冰等 7 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下,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强制拆除张某冰(户)房屋。2024 年 3 月 20 日,街道办作出西办赔字 [2024] 第 1 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张某冰等 7 人不服该决定,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7 人仍不服,委托李皓律师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24)陕 0481 行初 9 号行政判决;撤销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 2024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西办赔字 [2024] 第 1 号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被上诉人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三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未被确定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03  法院判决

李皓律师提出,一审未将赵某君列为赔偿对象错误,赵某君户口迁入时间符合规定,应作为安置人口。张某荣、赵某珊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本村拥有房屋,一审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错误。张某有独立房屋及宅基地,应单独赔偿,一审将其并入张某冰户错误。

     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遗漏屋内物品损失、奖励金额等赔偿内容。街道办拆除房屋不仅程序违法,更是越权行为。维权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街道办应将上诉人纳入保险体系,并给予违法拆除损失 30% 的惩戒赔偿。

    被上诉人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一、被上诉人 2025年 3 月 10 日收到的本案上诉状中仅有张某冰一人提起上诉,其他原审原告就本案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二、赵某君不是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的赔偿权利人,其也未提起诉讼,赵某君不是本案的诉讼参加人。三、原审原告赵某珊、张某荣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判决驳回其起诉正确。

    法院认为:从《房屋征收汇算表》亦可看出张某荣在本村拥有独立房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荣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权益错误。赵某珊一审提交的证据 12 分家证明足以说明其对证据 25 中的北部房屋享有相关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其应对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全部认定在张某冰户下并作出赔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赵某姗、张某荣和张某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维权费用、惩戒赔偿、对《实施方案》进行附带性审查,以及将部分上诉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论处适当,本院予以认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分析本案:一、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关键突破。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户籍迁出、以及未能提供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证据为由,认定二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然而,二审法院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发现被上诉人拆除房屋及作出的赔偿决定涉及多个部分,当事人通过分家对老宅基地房屋享有权益,主张共建房屋且相关登记表将二人房屋分别登记。这一认定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全面收集、充分提交证明自身权益的证据,同时也警示行政机关不能仅凭户籍等单一因素否定当事人权益。

二、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准确判定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即使被征收人不交出土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在未对被征收人合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涉案房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征收人若遭遇违法行政行为,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赔偿标准与权益保障的深度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赔偿决定将当事人房屋全部认定在张某冰户下,未充分考虑三人各自对房屋的独立权利,剥夺了其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基于此撤销原赔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明确了行政赔偿应遵循填平补齐损害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行政行为后,其损失能得到合理赔偿,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这也为类似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