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补偿不合理强拆房屋,朗丽彩、杜锴律师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案,街道办被确认违法

01  案件概述

张某系济南天桥区SZD街道办事处大马村村民,合法拥有位于该村216号的房屋一处,并一直居住于案涉房屋至该房屋被SZD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2024年4月19日,因济南市天桥区SZD街道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天桥区SZD街道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发布了《天桥区SZD街道北董、怀庄(小韩庄)、SZD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了SZD街道办为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拆迁及房屋安置工作的主体。因安置补偿不合理,张某一直未与SZD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4年6月20日,SZD街道办在未向张某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未经催告等合法拆迁程序的前提下,组织第三方人员将张某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委托瀛台律师朗丽彩、杜锴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SZD街道办事处2024年6月20日拆除原告张某位于济南市天桥区SZD街道大马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03  法院判决

被告SZD街道办辩称,一、天桥区SZD街道北董、怀庄(小韩庄)、SZD、安庄、大马、康辛城中村改造项目于2024年4月22日启动,涉案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该处绝大多数村民已经签署协议并积极配合搬迁,原告张某迟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SZD街道办及张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张某协商搬迁事宜未果,2024年6月5日,张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向张某下达《签约搬迁告知书》,督促张某及时办理安置补偿手续并搬迁。张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损害公共利益。为推动片区发展、保障项目实施,2024年6月20日,SZD街道办将该处房屋进行了拆除。二、SZD街道办已经于2024年7月6日主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10日送达给张某,积极保障了张某的安置利益。本案结果对张某权利义务不具有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本案已不具备诉的利益。

     朗律师、杜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综合在案证据及SZD街道办自认,可以确定涉案强拆行为系SZD街道办实施,故SZD街道办系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SZD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前未与原告张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履行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其不具备撤销内容,故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应予认定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朗丽彩、杜锴提醒大家: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而不能直接进行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