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强拆已被确认违法,应当赔偿损失,冀红莹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当事人获赔63万余元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原告许某为在河北省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拥有使用权土地304.94 平米,并在土地上建有 87.213 合法房屋,有ZZ市人民政府盖章下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凭。2007 年 4 月 12 日,被告作出《关于征用码头镇北港村集体土地的公告》。2022 年 3 月16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ZZ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该征补决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2023)冀 06 行初 165 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该征补决定。另被告径直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未经原告同意、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擅自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就该强制拆除行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作出(2022)冀 06 行初 *** 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ZZ市码头镇北港村房屋的行为违法。后被告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作出(2023)冀行终***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定违法,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且国家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征收补偿的金额。原告委托冀红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ZZ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赔 偿原告许某为经济损失 639301 元及利息(利息以63930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按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03  法院判决

被告ZZ市人民政府辩称,一、案涉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已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本案应以《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评估值作为判决依据。《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系按照标准价格予以测量计算,结果具有客观性、公正性,该价格足以弥补相关权属人损失,能够保障相关权属人的生活水平。同时《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由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且该《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已由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送达。本案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若法院认定我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应以《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评估值作为判决 依据。二、对于许某为的房屋补偿,应以ZZ市人民政府涿征补决发〔2022〕**号文为准,安置房屋面积为 80 ㎡。根据《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约定,本案许某为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至北京,不符合上述补偿方案第六条规定,应按上述方案第七条第九款约定给予其 80 ㎡安置楼。综上,案涉《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具有客观性、公平性及合法性,应以《资产评估结果清单》评估值作为补偿依据,补偿金额 122461 元,并给予 80 ㎡安置房,原告诉请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河北诚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ZZ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许某为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其对原告因案涉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四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案涉《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系由码头镇政府、北港村委会等制定,且经ZZ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且以该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为基准,该村绝大多数村民已经完成签约,侧面反映出方案的公平性。故可以依据该方案计算被 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进而对原告损失作出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原告所受损失应包括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安置用房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下储藏室一间、停车位一个。关于安置用房的价值。根据《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关于“在北港村有独立宅基地和房屋而户籍不再北港村的,给予每户 80 ㎡安置房屋照顾”的规定,原告许某为户在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但其户籍均不在ZZ市码头镇北港村,故其可获得安置房屋 80 平方米。鉴于原告要求货币补偿,根据河北诚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 产估价报告书所载“安置房平均单价为 5923 元/平方米”,被告ZZ市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许某为安置用房价值 473840 元。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关于“由指挥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土地及地块内所有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认价,补偿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村民自有宅基地及村集体土地按照每亩十七万元的价格由开发商征收”的规定,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明《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已经送达许某为,但其系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以其为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ZZ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显示许某为房屋补偿 19331 元,附属物补偿 25370 元,土地补偿 77760 元,总补偿价值 122461 元。因此,ZZ市人民政府应赔偿许某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 122461 元。

     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被告ZZ市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为此,依法应当免除原告对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强拆损失统计表,虽然原告不在该村居住,但屋内放置有双人床、床头柜等物品符合常理,考虑物品折旧、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酌情赔偿原告屋内物品损失 5000 元。

     关于临时安置费。根据《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关于“如被拆迁人需要在外过渡的,按 400 元/人/ 月的标准计发”的规定,因许某为户户籍均不在ZZ市码头镇北港村,故其安置人口为 0 人,对其临时安置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搬迁费及地下储藏室、停车位。根据《ZZ市码头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关于“搬迁费标准:每户贰仟元 (2000 元/户)…无偿为每户基本村民提供地下储藏室一间和停车位一个”的规定,被告ZZ市人民政府应赔偿许某为搬迁费2000 元,并提供许某为地下储藏室一间和停车位一个。鉴于原告要求货币补偿,根据河北诚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所载“地下停车位平均单价为 30000 元/个”,被告ZZ市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许某为地下停车位价值 30000 元。根据ZZ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王海艳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说明》所载 “储藏间面积约 2 平方米至 3 平方米”,虽然被告ZZ市人民政府询问时主张储藏间为 1 平方米或 2 平方米,但鉴于地下储藏室均系案涉项目,基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本院按照储藏间 3 平方米计算价值,即 6000 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地下储藏室价值为 6000 元。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的规定,被告ZZ市人民政府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应当支付自强制拆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赔偿金的相应利息。综上,被告ZZ市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许某为安置用房价值473840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122461元,屋内物品损失5000 元,搬迁费 2000 元,地下停车位价值 30000 元,地下储藏室价 值为 6000 元,共计 639301 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醒大家:当房子被强拆时,赔偿损失应该由有关部门或责任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方式和金额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因此请求人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寻求专业意见,确保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赔偿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