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未达成补偿便强制拆除房屋,徐宪杰、李皓律师代理行政案件,街道办被确认违法!

01  案件概述

2022年9月15日,安徽生宿州市YQ区人民政府作出埇政征〔2022〕17号《关于对城东街道银河一路东延二期(徐家、大王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载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东街道银河一路东延二期(徐家、大王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为城东街道徐家约55户,大王家约48户(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征收部门为宿州市YQ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是城东街道办事处。汪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3年2月12日,汪某位于城东街道办事处八里社区大徐祖房屋(A、B房屋)被城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为维护合法权利,委托瀛台律所徐宪杰、李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宿州市YQ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2月12日拆除原告汪某位于宿州市YQ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八里社区大徐组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03  法院判决

徐律师、李律师提出:城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汪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城东街道办事处在本次征收工作中程序严重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直至汪某房屋被拆除前,没有任何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征收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二、城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汪某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衍。依据前述规定,在汪某与城东街道办事处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城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YQ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YQ区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城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汪某的房屋,严重违反“先补偿,后征收”的法律规定。再者,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也需要由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城东街道办事处来实施拆除。

     城东街道办事处辩称,2022年9月份,宿州市YQ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城东街道银河一路东延二期(徐家、太王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城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单位,结合航拍图,汪某房屋编号A-34,面积64.48平米,其他部分不予认定,后经卫片发现,汪某房屋建在基本农田上,根据宿州市YQ区人民政府安排于2023年2月6日作出拆除决定,并电话通知汪某,在期限内汪某没有拆除,城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强拆。针对A、B部分,根据17号征收文件,认定面积是64.48平方,其他部分认为是违建,A1部分是10.4乘以6.2,是在2008年航拍图上显示的,其他部分没有显示,这部分接到南京卫片的通知,是建设在基本农田上,所以城东街道办事处根据宿州市YQ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发布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为汪某并没有自行拆除,城东街道办事处强拆。B1部分是在航拍图不显示的面积,是在2022年7月份突击建设的房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城东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城东街道办事处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汪某作出补偿决定后汪某不搬迁,且城东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汪某要求确认城东街道办事处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