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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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马某某系济南市天桥区SZD街道办事处大马村村民,合法拥有位于该村233-1号的房屋一处,并一直居住至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2024年4月19日,因济南市天桥区SZD街道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天桥区SZD街道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发布了《天桥区SZD街道北董、怀庄(小韩庄)、SZD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了被告SZD街道办事处为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拆迁及房屋安置工作的主体。因安置补偿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4年6月20日,被告在未向原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未经催告等合法拆迁程序的前提下,组织第三方人员将原告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马某某委托瀛台律师郎佳琪、杜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SZD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马某某位于大马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被告SZD街道办辩称,一、天桥区SZD街道北董、怀庄(小韩庄)、SZD城中村改造项目于2024年4月22日启动。涉案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拆迁范围内的绝大多数村民已经签署协议并积极配合搬迁。被答辩人迟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损害公共利益,为督促被答辩人尽快完成签约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0日将涉案房屋拆除。二、答辩人已经于2024年7月6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答辩人。本案不具有诉的利益。
郎律师、杜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根据庭审调查可知,原告所诉涉案房屋系被告SZD街道办组织人员实施拆除,故被告SZD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SZD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前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履行法定拆除程序,因拆除事实行为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法院认同二位律师的意见,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郎佳琪、杜锴提醒大家: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被告在拆除涉案房屋前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履行法定拆除程序,故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