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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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李某生因诉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TB街道办事处(下称TB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 09 行终6号行政裁定,委托瀛台律师穆泽森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院申请再审。
近日,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03 法院判决
穆律师认为,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主要理由:1.TB街道办系对李让作出《关于李让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而非本案原告李某生。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 2023年6月13日,而《关于李让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作出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由此可知,有关李让的信访事项与本案无必然联系,原审法院以被诉行为系信访回复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错误。2.TB街道办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出示合法文件,未履行合法程序,未与李某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违法强拆。
TB街道办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某生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1.李让系李某生父亲李让代表李某生通过诉讼方式表达信访诉求,实质仍是不服TB街道办的信访处理意见,依法应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TB街道办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3.TB街道办此前多次把案涉房屋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结果告知李某生,并且依法拆除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案代理律师穆泽森提醒大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等。
本案的信访事项与本案强制拆除房屋和行政赔偿的诉请,无必然联系,原审法院以被诉行为系信访回复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