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为查清规划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知信息不存在,刘勇民律师代理信息公开 案,自然资源部被确认违法!

01  案件概述

原告卢某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江洲乡弄旁村岩坎上屯村民,拥有合法的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2020 年原凤山县国土资源局(现凤山县自然资源局)为广西河池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凤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原告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位于矿区范围内,但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凤山县江洲乡岩坎上方解石矿用地核查的说明》指出矿区未涉及基本农田。原告有理由认为承包证上的基本农田已经过了规划调整,导致原告承包的基本农田性质发生了改变。为查清调整规划的合法性,原告委托瀛台刘勇民律师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向被告邮寄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材料:“与地块代码 4512232******* 基本农田相关的调整规划的报批及审查、备案全部相关文件。

      2024 年7 月 30 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根据凤山县农业农村局、凤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以及信息公开申请附带的相关材料,已经充分证明了原告承包的地块已经从基本农田变更为非基本农田,此过程必经过法定程序,必存在相关文件资料,所以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被告重新予以书面答复;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4〕941 号《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03  法院判决

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刘律师提出,对于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证据。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就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证据进行充分举证,在庭审中补充提交检索查找情况截图且该截图形成于本案诉讼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前述被告举证之规定,应当认为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履责诉讼。庭审中,被告补充提交了检索情况截图,该截图显示以“基本农田%报批”为关键词检索,未检索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时被告进一步解释,调整规划的相关文件信息均保存在该办公平台,诉讼中在该办公平台上进行检索的结果与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时在该办公平台上检索的结果一致,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确不存在。结合被告诉讼中补充提交的检索情况截图及陈述意见,调整规划文件信息的保存平台一致,诉讼中所进行的检索方式具有合理性,检索结果为未找到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对应的信息,具有客观性。在此情形下,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被告重新进行答复处理没有意义,故本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对于被告在作出被诉告知书时未及时保存证据、诉讼中未依法充分举证的行为,本院予以指正,被告应在今后的执法、应诉工作中予避免,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申请人就案涉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被乡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后,并不导致申请人只能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申请人依然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具有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请求,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