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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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1999年5月15日,申请人父亲就ZW村下场道周边基本农田4.2 亩与ZW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2014年,ZW村村委会声称因确保北运河堤河西务堤防工路修建工程顺利进行,与申请人签订《征地协议》,征用其 2.5 亩土地。申请人在2018年11月申请信息公开后,发现涉案地块并没有土地征收手续,为临时占地。
ZW村村委会至今仍未向申请人交还土地。为此,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返还临时占地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占用临时用地的上述行为及时核实、处理,责令其返还土地,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作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但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贵,也未作出答复。委托瀛台律师笪凤瑶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近日,复议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约《返还临时占地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称:依据《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工作,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临时用地的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使用期满不归还,修建水久性建(构)筑物、不依法履行土地返还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局区分局应及时予以纠正,把不纠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经核实,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大场河文化保护项目,被申请人已下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 29102.5平方米,有效期自2024年7月至2026年4月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人民政府答复了《北运河木厂船闸工程临时古地及地上附着物征过补偿协议书》,且补偿费用己足额支付,申请人不是前述临时占地的土地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权人,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该处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查范畴,仅为申请人个人与ZW村村委会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此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复议关认为:依据《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其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返还临时占地申请》、反映与临时用地有关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定以证明其对该申请进行了处理。最终做出如上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临时用地到期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若用地方在临时用地到期后不归还土地,则违反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