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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刘某伟于 2002年租用了王某及买断了王某弗位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元宝洼前的各一栋温室并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事实已经由(2021)辽091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予以认定。2019年9月期间,园区管委会下属的高新区动迁办人员根据当时的动迁工作需要,强制拆除了案涉两栋温室,事实有细河公安分局华东派出所出具的细河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反馈为凭。
园区管委会下属的动迁办人员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刘某伟温室及温室内各项财物均被毁损殆尽。但是园区管委会及下属的动迁办人员自始未向刘某伟出示过相关征收批准文书,未对征收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与任何告知和解释亦未就补偿标准与刘某伟进行过充分沟通,未就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导致刘某伟补偿权益迟迟无法得到落实。园区管委会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贵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刘某伟合法的补偿财产权益,导致刘某伟无生活来源、生活难以为继。故委托瀛台律所冀红莹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伟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冀律师认为,根据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与王某、徐某就同地块的温室征收签署的补偿协议书可证,案涉地块确存征收项目,系园区管委会临时设立的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贵就安置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签署相关补偿协议事宜,但因该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因此,刘某伟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EMS向园区管委会邮寄申请书,申请履行对刘某伟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请求园区管委会对刘某伟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刘某伟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园区管委会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刘某伟履职申请且已过2月法定答复期后,至今未向刘某伟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告园区管委会辩称,第一,刘某伟根据(2021)辽091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要求园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不足。阜新市农场于 2019 年作为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王某、徐某新、徐某龙、阜新汉德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各被告均没有说该裁定书查明的内容,徐某新、徐某龙在民事诉讼也没有说刘某伟授权二人与阜新市华东镇农科站签订租用温室合同书,更不存在与阜新市华东镇农科站职工王某弗签订温室转让协议。同时,(2019)辽 0911民初1629 号民事判决也能够证明,事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2021)辽 0911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对案涉两栋温室都没有查清楚是否存在,就依王某、徐某新、徐某龙、王某弗证词认定刘某伟为案涉两栋温室的使用经营人依据不足。第二,园区管委会对刘某伟诉请“履行法定职贵”不具有法定职责。刘某伟主张履行征收补偿的事实、依据不足,园区管委会如何履行法定职贵。第三,刘某伟所称通过EMS向园区管委会邮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结合以上,法院应驳回刘某伟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补充:对刘某伟诉请的要求地上建设物补偿即 795000元、屋内各项财物损失841330 元有异议。
法院认为,园区管委会具有在辖区内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刘某伟、园区管委会双方提交证据可知,园区管委会在进行征收补偿工作中知悉刘某伟有从案外人王某处取得的温室一栋,却在拆除后未对刘某伟给予补偿,且在刘某伟邮寄申请要求补偿后仍未答复,因此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贵的情形。再者: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的刘某伟地面附属物补偿明细表中的补偿数额,与刘某伟要求补偿数额相距较大,应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评估等法定程序明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