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村民承包地被征收,申请15项信息均答复不存在,赵宇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撤销原告知书责令重新答复!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朱某劲是陕西省榆林市J边县新城乡CMS村民,系该村村集体成员,在CMS村有承包地,因CQ油田公司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2012年油井及道路工程进行了土地征收,也征收了J边县新城乡CMS村其他集体土地的承包地。长华7井道路,长华9井道路井场,327井道路征收了申请人及村集体成员承包地。申请人为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人在2024年1月19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材料,目的为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调取15项信息。

    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23日签收政府公开申请书及材料。申请人在2024年2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J政信依〔2024〕2号)。申请人在2024年3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J政信依〔2024〕6号),申请人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榆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J政信依〔2024〕6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J政信依〔2024〕16号。经申请人审查核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15项政府信息公开,都是以“信息不存在”给予告知,申请人不服。首先,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职责,同时这也是案涉政府信息存在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根据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等应当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油井及道路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实施职责,被申请人是该项目征拆范围内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征收主体,负有取得和保存其在征收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据此,即可断定被申请人具有制作或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职责。其次,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仅有告知书,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申请人委托赵宇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近日,复议机关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J政信依〔2024〕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3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J政信依(2024)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正当,应当予以维持。(一)申请人朱某劲申请公开所涉土地未经J边县人民政府进行征收,J边县人民政府并非所涉土地征收的主体,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核查确实不存在。经被申请人充分检索文库,未查到申请人所公开的内容;同时,被申请人还指令相关部门进行检索,经J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中石油CQ油田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2014年以来油气遗留用地报批工作实施方案》和3月27日在延安组织召开的陕北油气遗留用地报批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自然资源规划局正在对中石油CQ油田分公司2010至2014年油气遗留用地进行组卷报批,故所申请公开的15项信息暂未形成。”(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核查确实不存在,作为政府机关已经充分履行勤勉检索职责。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职责,因而推定被申请人具有该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所谓确实存在,是指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而不能依据逻辑进行“推理”。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与制作和保留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加之,申请人也无确凿证据否定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相关线索,不能从逻辑推理的角度坚持认为政府信息存在。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赵宇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有权就申请人提出的向J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城便民服务中心核实后,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其所申请的十五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与J边县新城便民服务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就第十五项内容存在矛盾,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证据不足,应当撤销重新答复。法院认同赵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需要经过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表明该信息由政府制作或保存,政府需要提供相反证据并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