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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未批先建被责令拆除自建房,崔积慧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诉请撤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获法院支持!

01  案件概述

原告周某所有的房屋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某村,2024 年 3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占地面积 225 平方米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且作出该通知的程序违法。故委托瀛台律师崔积慧诉请:1、依法撤销被告于 2024年 3 月 6 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撤销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3 月 6 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03  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一、周某未取得建房审批许可,擅自在联坑村的耕地范围内搭建活动房,该活动房为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农村占用土地建房屋、住宅的,应当符合规划且依法取得批准、许可。周某提供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以及白沙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做好闽侯县 2023 年变更调查 6、7、8、9 批次违法图斑整改工作的通知》可知:周某建房仅是提出了申请,乡镇相关部门并未批准,且其自行搭建房屋所在土地部分系耕地,故周某自行搭建的房屋系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二、被告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程序正当,且在此份通知下发后被告又出具公告要求周某限期拆除,故《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非终局性行政行为,不可诉。如上所述,周某在未取得任何有权机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案涉土地上建房,应属违法建设。白沙镇人民政府与闽侯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要求周某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的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等义务。2024 年 3 月 6 日,被告向周某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24 年 7 月 22 日,闽侯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周某家属周道圣进行询问,再次核实周某在案涉土地上所建房屋系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同日,被告向周某发送《公告》,再次责令周某限期拆除案涉违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是对周某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且未对周某的实际权利义务造成影响,该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可诉。退一步讲,答辩人已经法定程序对案涉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下发通知、公告责令周某限期搬离、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行为合法合规。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诉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可诉的问题。二、被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合法性评判。

      崔律师认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予以实施。被告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而径行作出被诉通知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从《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上看,该通知书认定原告实施了违法建设的行为,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确定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执行。案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产生的影响无法被任何决定书所吸收和体现,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属于通常所述的过程性行为。应按行政处罚的审查标准予以评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


本案代理律师崔积慧提醒大家: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予以实施。被告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而径行作出被诉通知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