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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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根据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对姜*(申请人)房屋进行了违法建设的认定,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对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分局(被申请人)擅自建房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询问、现场勘验。2022年12月2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2月24日,对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的义务。申请人不同意,于2023年2月28日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一案,邵阳市某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4月26日核实,该房屋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房手续,该区域控规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二类工业用地不能作为宅基地进行农村私房建设,对该房屋进行了违法认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该违建事实有现场勘察及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被申请人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故答辩人是合法的执法主体。答辩人关于“案涉房屋属于行政机关征收范围内,通过拆违代替拆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内容与本案无关。
律师徐宪杰、李皓指出,根据邵阳市相关部门关于下放一批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附件下放的实际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第57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该项权力属于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下放给被申请人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和第二十条第四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以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名义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决定,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行使处罚,执法主体不合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撤销。遇到该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