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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秦某良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CJ区LM乡RT村JG一队**号,为核实自己合法使用土地被纳入强制征收情况,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向景德镇市某区党政办公室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目的是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申请公开:(1)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证明;(2)征收红线图;(3)“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6)征收土地预公告;(7)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8)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告;(10)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的证明;(1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在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邮政信件,时至今日申请人还未收到答复,也未收到延期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秦某良委托瀛台律所赵宇律师,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近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景德镇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03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区系于2019年7月设立,LM乡RT村委会系于2019年7月划归被申请人区代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江西省景德镇市CJ区LM乡RT村征收补偿安置文件”相对应的土地征收工作系在2010年实施,项目实施时,LM乡RT村归属于CJ区管辖,相应的征收工作也系由CJ区人民政府实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景德镇市CJ区人民政府制作实施,其应依法向景德镇市CJ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安置文件系由景德镇市CJ区人民政府制作实施,其应向景德镇市CJ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
赵宇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本案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均未作出相应答复,超出了法定最长4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被申请人称因EMS快递送件仅放在被申请人快递室,未联络具体工作人员,导致被申请人未及时收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仅是被申请人文件流转的问题,不能作为逾期答复的理由。故作出如上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