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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柳某英系山东省LQ市大辛庄街道LF村村民,原告父亲柳某正系本户户主,但已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去世,本家庭户承包的 5.45 亩土地由原告通过继承方式继续承包,案涉承包地因《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LQ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LF村土地使用手续的批复》[聊政土字(2003)**** 号]于 2003 年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期间原告自始不知征收项目存在、不知征收主体,未获得相应补偿。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以本村村民杨某荣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原告土地已被征收,但除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LQ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LF村土地使用手续的批复》[聊政土字(2003)**** 号]外,等村十一个建设项目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临政土发[2002]第 16 号)请示补办用地手续,根据该文件,原告有理由认为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基本征收文件,被告负责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工作,被告主体适格。
各政府机构均回复因机构改革、时间太过久远等原因,已无法原告土地已被征收,且土地已被强占多年,但至今未获任何征收安置补偿,原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邮寄《履职申请书》申请被告履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并就履职结果限期予以书面答复,但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签收至今已超 2 个月被告未予任何书面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履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支付征收补偿金额 595140 元、依法对原告及家庭成员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LQ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柳某英作出补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被告LQ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主张其土地因《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LQ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LF村土地使用手续的批复》[聊政土字(2003)**** 号]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属实。2002 年 6 月,LQ市大辛庄办事处LF村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 25863 平方米(含原告案涉承包地),建设龙腾纺织公司(已清算注销)一处,答辩人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后,根据LF村申请和用地实际情况,于 2003 年 9 月 22 日向聊城市政府作出《关于大辛庄办事处LF村建设龙腾纺织公司完善使用手续的请示》(临政土发[2003]200 号),同意该项目完善土地使用手续。聊城市政府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作出《关于完善LQ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LF村土地使用手续的批复》[聊政土字(2003)**** 号],同意为大辛庄街道办事处LF村委完善 25863 平方米耕地的土地使用手续,作为龙腾纺织公司建设用地。2005 年 4 月 11 日,龙腾纺织公司取得临集用(2005)第****号土地使用权证。
2021 年,原告所在村部分村民曾因要求确认 **** 号批复违法并撤销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于 2021年11月23日作出鲁政复决字[202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批复违法,但因龙腾纺织公司已向LF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部分款项、案涉土地原状难以恢复等未撤销该批复。原告起诉要求按土地征收落实征地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2003 年 9 月 30 日,原LF街道居委会与龙腾纺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龙腾纺织公司出资每亩 26000 元购买LF居委会的土地,在龙腾纺织公司没一次性缴纳购买土地款的时间内按租赁处理。后,其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LF街道居委会将土地补偿金 988000 元借与龙腾纺织公司使用,龙腾纺织公司承诺每年十月一日向LF居委会支付该地租款使用费不少于周边村地租价格。2008 年 9 月 18 日,龙腾纺织公司向LF居委会出具借条,LF居委会将龙腾纺织公司应支付其的土地款 98.80 万元再出借给龙腾纺织公司,并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计息。由此说明,龙腾纺织公司(已清算注销,被聊城市LH服饰有限公司兼并,现用地主体为聊城市LH服饰有限公司)每年向LF街道居委会支付地租款使用费等,并未损害原告等人的实际利益。
原告等人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通过LF居委会(现为柳坟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聊城市LH服饰有限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本案实属原告与LF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聊城LH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因案涉土地并未被政府征收,原告起诉要求落实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后依据法律和相关补偿政策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引发的补偿纠纷,并不涉及征收。2003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于上述规定的占用情形。LQ市人民政府明知案涉土地为承包地,在承包经营权未灭失的情况下,向聊城市人民政府呈报将案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在获取批复后为龙腾纺织公司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LQ市人民政府作为农用地转用组织实施部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职责。因原告所在的LF多年来实行“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土地承包政策,造成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确权登记的承包地与村民实际耕种承包地地块、地亩数不一致,又因原告提交的《租金发放清单》显示LF居委会被占用的承包地亩数超过了被告作出行政批复批准使用的地亩数,故本案仍需被告进一步核实批复范围内被占承包地的具体情况,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依法进行补偿。
故本案不宜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应由被告调查核实后依据法律和相关补偿政策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