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蔬菜大棚被强拆,瀛台律师助农维权,获得法院支持!

01  案件概述

原告祈某某于 2001年11月12日自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位于该村东侧42亩土地用于种植业,并建有大棚及附属设施。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2022年5月27日,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祈某某的大棚及附属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期间,祈某某未能出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祈某某到达现场与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承认上述事实,随后在相关笔录中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15日,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北京市规自委顺义分局作出《关于核实祁某某建筑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并附实景照片和卫星影像图。该函主要内容为:我镇在巡查时发现,祁某某于2001年建设在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不在宅基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为建设用地,建有一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9处,建筑面积约1865.68 平方米,经镇政府核实,未取得设施农业备案手续。经我镇与当事人了解,祁某某不能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请贵局对祁某某上述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予以核实。违法建筑建设主体认定及违法事实核实由我政府负责。特致此函。

    2022年10月15日,北京市规自委顺义分局向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祁某某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的由原告祁某某所建的一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9处,建筑面积约1865.68 平方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2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2022年)第13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2023 年1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2022年)第13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但到了2023年5月29日,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责令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被告将依法组织拆除。

    2023年5月30日,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将原告祁某某位于顺义区某村东侧所建的714.4平方米建筑物强制拆除。拆除当日,原告及其家属在现场。拆除前,被告将涉案建筑物内的物品清理搬运到了8号大棚里,但未制作物品清单。拆除时,也未制作拆除笔录。

    原告祈某某认为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遂委托瀛台律师代理诉讼,将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最终,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瀛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强制拆除原告祁某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侧七百一十四点四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五、《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承接案件后,积极收集大棚被强拆时的照片、视频、强拆通知、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并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了解大棚被强拆的原因、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仅未保障我方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救济的权利,同时其送达程序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中,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其于同一日作出和采取张贴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其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以及救济的权利,同时其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被告未在强制拆除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第三,强拆时,被告未制作笔录、物品清单。第四,被告虽称其摄制了录像,但未向法院提供,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第五,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尚处于原告对《限期拆除决定书》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

     因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的蔬菜大棚被强制拆除,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收集证据保留所有与大棚建设、使用和拆除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包括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许可、规划许可证(如果有)、大棚的照片、视频等。如果有,收集政府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决定书等官方文件。记录拆除过程,如果可能,拍摄视频或照片作为证据。二、咨询律师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可能的法律途径。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指导您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行动。三、行政复议如果您认为政府的拆除决定存在问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更改原决定。四、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您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