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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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叶某涵于2024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调取“申请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位置及四至”。被申请人2024年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您已领取贺兰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060***,面积9.52亩,并于2004年5月29日对其证载面积进行核实确认,FD镇YF村于2010年2月3日对本村村民土地进行了丈量,因土地丈量表涉及其他社员信息,我单位不便于公开,如您需要,建议到村委会查看或获取仅与您本人相关的信息。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其个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位置及四至情况,被申请人称土地丈量表涉及其他社员信息,不便于公开,如有需要建议到村委会查看或获取仅与本人相关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为个人所持土地使用证的信息,并不涉及其他社员信息,故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未予提供公开信息材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申请人叶某涵委托瀛台律师杨悦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近日,区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金凤区FD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三十日内重新做出信息公开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3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5日收到YF村三社叶某涵《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调取申请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060***)登记的土地位置及四至情况。经核实,叶某涵已领取贺兰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060***,面积9.52亩,并于2004年5月29日对其证载面积进行核实确认,FD镇YF村于2010年2月3日对本村村民土地进行了丈量,因土地丈量表涉及其他社员信息,我单位不便于公开。如您需要,建议到村委会查看或获取仅与您本人相关的信息。2024年4月1日,其将上述情况予以书面回复,并告知如有需要,建议到村委会查看或获取仅申请人叶某涵本人的相关信息。
杨悦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中因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土地位置及四至,其申请调取的是其本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060***)登记的土地位置及四至”,FD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的“因土地丈量表涉及其他社员信息,我单位不便于公开,如您需要,建议到村委会查看或获取仅与您本人相关的信息”的答复。申请人要求获取的土地位置及四至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提到的土地丈量表,二者的指向明显不是同一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事实不清。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悦提醒大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及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要求;准确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要求。
为了保障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政府信息由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应当对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从别的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对于因政府机构调整而撤销合并的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并接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