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强拆被判违法申请赔偿未作答,律师翟改英、刘杰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帮我方当事人要回195万赔偿款

01  案件概述

陈某、李某的房屋位于云南文山市某路73号,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陈某、李某住宅实际土地面积为124平方米,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商用门面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市场空地面积为192平方米。

      2015年6月17日,文山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某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而陈某、李某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在陈某、李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街道办对陈某、李某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陈某、李某认为某街道办没有履行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2022年9月13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制拆除陈某、李某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某街道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后陈某、李某向某街道办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某街道办签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为此,陈某、李某委托律师翟改英、刘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街道办支付赔偿损失。

近日,针对陈某、李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街道办赔偿陈某、李某经济损失1953463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某街道办答辩称,陈某、李某诉求的赔偿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并公正判决。律师翟改英、刘杰认为,本案为某街道办强制拆除陈某、李某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陈某、李某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本案陈某、李某和某街道办主体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李某的赔偿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陈某二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70.5平方米。对于装修价值,结合现有的证据,综合涉案片区自建房的“云南税务房地产交易税收评估征管系统”评估价格及相近片区、相近时间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本案房屋价值的依据,即案涉房屋价值(含土地及装修)1894233元(470.5㎡×{[(3357元/㎡+3395元/㎡)÷2]+[(4730元/㎡+4622元/㎡)÷2]÷2}),综上,酌情认定陈某、李某的土地、房屋及装修损失为1894233元。

     关于陈某、李某主张的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及速迁奖励、临时安置费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的规定,陈某、李某主张的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即搬迁费系陈某一方作为被征收户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项。因文山市相关部门曾在征补决定中承诺对陈某、李某补偿搬迁费1000元,虽最终被撤销,但相关费用不应低于行政承诺标准,故搬迁费予以支持1000元。陈某、李某主张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与文山市相关部门针对陈某、李某所做的征补决定中的标准一致均为28230元,该项费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李某主张的财物损失问题。结合其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考虑物品使用年限折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30000元。综上,应依法酌情认定陈某、李某的土地、房屋及装修损失人民币1894233元,搬迁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230元、物品损失30000元,四项共计1953463元。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翟改英、刘杰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刘杰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强拆村民房屋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村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除了获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还包括因强拆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村民的补助和奖励。上述补偿费用都应当属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机关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