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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梁某J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租赁位于河南省LS县爱心医院北侧的 5.1 亩土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涉案土地涉及征收项目,2023 年 2 月 18 日,LS县HY办事处书记王文都等到场组织强拆,强行推平了梁某J租赁的部分土地上花卉、盆景、果木以及苗木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梁某J于2023年 4月3日向LS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 年 4 月17 日收到LS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申请材料中没有LS县HY办事处作出具体行为的书面文书,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谁作出,故LS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原告梁某J诉称,该复议决定书存在错误,委托郭萌、韩雪燕律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LS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03 法院判决
郭萌、韩雪燕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书应当告知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而被告LS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书未告知救济权利,其作出文书格式违法。另,原告梁某J已经提交了LS县HY街道办事人人员进行强拆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是HY办事处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LS县人民政府不进行事实审查就直接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违反法律规定,故LS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
LS县人民政府辩称,一、LS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LS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4月 7 日收到梁某J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仅有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录像,没有被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谁作出,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之规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作出鲁政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梁某J邮寄送达。二、梁某J诉讼请求不明确,诉状中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而梁某J的诉状诉求一请求撤销LS县人民政府“政复不(20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显错误且不符合规定,复议的机关作出的是“鲁政复不(20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非诉状请求的文号。梁某J诉状第一页倒数第二行“原告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收到LS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20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显错误,事实是LS县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2023)* 号行政复议 决 定 书 2023 年 4 月 12 日 向 申 请 人 邮 寄送达,邮政回执签收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据此计算复议后又诉讼的期限应为 15 日,案件超期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该案受理错误。关于后来LS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14 日又作出受理通知书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结合府院联动、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等予以受理,目前案件因诉讼阶段案件中止。考虑司法最终原则,及便利当事人原则,该案目前仍在复议阶段。综上,恳请人民法院驳回梁某J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LS县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件,仅有对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录像,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谁作出”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LS县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已明确决定受理原告梁某J对LS县HY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2 月 18 日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原告梁某J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仍要求撤销LS县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不(20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责令LS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之规定,被告LS县人民政府已改变原行政行为,其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已然覆盖了原行政行为,等同于直接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对于原行政行为而言,已无可撤销内容。尽管原告梁某J请求撤销鲁政复不(20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根据上述事实可知被告已由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改变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之申请行政行为,基于此本院作确认违法之判。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韩雪燕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书应当告知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而被告的决定书未告知救济权利,其作出文书格式违法。
本案当事人已经提交了是街道办事处人员进行强拆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是办事处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但对方行政机关未进行事实审查就直接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律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起诉后,行政机关又作出了受理决定,故前一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法院判决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