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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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胡某是某省X县XX村村民,拥有承包土地4.06亩,并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9年,胡某位于XX村XXX路路北的承包地被不明人员打地基进行建设。2020年5月,胡某见到X县政府发布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的《关于X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市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载明对胡某位于XX村XXX路路北的承包地进行征收。
胡某得知该承包地是“未批先占”,认为X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征收胡某的承包土地违法,便委托律师杨亮、刘检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县政府强行占有胡某位于XX村XXX路路北的承包地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胡某与X县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一案,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县政府征收胡某位于X县XX村XXX路路北的承包地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X县政府不同意胡某的诉求,辩称其没有实施未批先建,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作出征收土地的批复中证实,依法征收胡某所在XX村村民组0.37公顷林地。批复下达后,X县政府于2020年5月对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进行依法征收。X县政府征地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犯胡某的合法权益,胡某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针对X县政府的辩称,胡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律师杨亮、刘检玲在庭审中指出,X县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虽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了公告,但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同时,涉案土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未组织召开听证会,且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未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手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刘检玲的意见,确认X县政府征收胡某位于X县XX村XXX路路北的承包地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刘检玲提醒大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且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面对不合理征收与补偿时,被征收人应当寻找征收行为的违法点,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