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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偿款】退耕还林申请占用土地补偿款,超期不答复被判违法,律师冀红莹、郎家林代理履行法定职责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宫先生系黑龙江省五常市某镇某村村民,2006年4月10日经某村村委会统一承包某屯赵先生的退耕还林地44亩,双方签署《退耕还林转让承包合同》,某村村委会也在《承包合同》中盖有公章。案涉承包地于2002年种植落叶松,自宫先生承包后一直经营,至今已有20余年。

    2019年8月10日,五常市水务局将宫先生承包44亩地中的16亩土地进行了占用,地上林木落叶松等附着物需要一并予以处理。宫先生经信息公开得知,2018年6月25日,五常市水务局发布《关于五常市2018年节水扩稻试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宫先生案涉承包地在建设地点范围内,案涉建设项目由五常市水务局委托某工程建设项目全权负责,后宫先生的落叶松树为配合项目建设被予以处理,但并未获得任何补偿。

     后宫先生于2022年10月10日向五常市水务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签收后超期未予答复,已严重侵害宫先生合法的补偿财产权益。宫先生认为,五常市水务局确系占用其林地1.1536公顷,且系临时占用集体林地,侵害了其土地的使用权,为此委托律师冀红莹、郎家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违法,责令履行补偿法定职责。

近日,针对宫先生与五常市水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五常市水务局在二个月内对宫先生2022年10月10日的申请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五常市水务局答辩称,宫先生既无承包合同,又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关人及利害关系人,属于滥用诉权,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局为改善村庄耕种条件,发布《节水扩稻试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为村庄建设输水灌区,规划旱改水面积3400亩。后在干渠沿线进行清障工作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因我局所属的干渠的渠线年久失修荒止多年,被某村赵某开荒种地,2000年进行造林,并于2002、2003年上报登记退耕还林,后又转包给宫先生经营。该开荒、退耕还林及转包行为均被某村村委会认定无效,确认施工地段的土地权属为我局所有。镇机关对施工范围内985棵落叶松进行价格评估、数量、径级已经村民宫先生签字确认,结论书中认定985棵落叶松的价值为29375元。后我局将树木作价款转让给镇机关转交给宫先生,宫先生因急需妨害工程施工被公安局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宫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冀红莹、郎家林认为,本案是宫先生要求五常市水务局支付占用土地补偿款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五常市水务局是否应对宫先生的申请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案中,虽然五常市水务局主张宫先生并非案涉土地实际权利使用人,对土地流转及地上物权属存在争议,但由于五常市水务局已在案涉土地上进行了施工行为,故五常市水务局负有作出相应答复的职责。故五常市水务局对于宫先生向其提出给付补偿申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故五常市水务局对宫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应对宫先生的申请作出处理。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冀红莹、郎家林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郎家林提醒大家:承包地被强制占用,可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违法占地查处。如果相关部门不受理或不予答复,行政相对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