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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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文按照规定向被告辽宁省SZ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填写相应 3的申请表,邮寄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原告进行全面答复。答复的内容包括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告知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渠道、告知对申请内容的变更等。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进行全面答复,只是给原告答复了一部分申请事项及内容,特别是针对案涉“征地红线图”这一原告所主张的主要申请公开事项并未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文委托瀛台律所于静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SZ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绥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13 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二、责令被告SZ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工作日)内,对原告张某文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后上诉人SZ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要求:一、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时于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SZ县自然资源局具有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告SZ县自然资源局的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虽然被告在答辩及庭审中称原告所申请的部分信息,被告处不存在此信息或涉密而不应当予以公开,但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中,并未有经过合理、全面查询的证据及相关证据对其辨称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被诉行为并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如实、全面进行公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SZ县自然资源局认为:针对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本着公开、公正、便民原则,已经分别依法据实进行了全面答复。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已经针对被上诉人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全面、如实进 行了答复。被上诉人针对可部分公开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由于其中图件包含有涉密信息,上诉人明确告知其无法复制,但对能够区分处理的部分,上诉人允许其到现场查阅,充分保障了被上诉人知情权。而一审判决中所谓案涉“征地红线图”恰恰就是勘测定界图的另一种称谓。上诉人已经明确告知上诉人,因其图件中包含有涉密信息,须要其现场查阅。但令人遗憾的是,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未按照上诉人指引进行现场查阅,导致这一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主要申请公开信息未能如愿获知。综上,上诉人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已经在法定期间对其进行了依法、全面、如实答复,不存在所谓的仅答复了一部分申请事项及内容。以上上诉人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SZ县自然资源局具有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 出及时、全面的处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以明确申请内容,以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附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信息未予公开的事由。
本案中,SZ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的S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公开的内容包含:1、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2、可以向张某文公开内容;3、未查找到的内容;4、含涉密信息应到SZ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查阅的内容;5、不属于SZ县自然资源局公开的信息应到其他部门申请的内容。但该告知书中载明的内容未对于张某文申请中全部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回复。对于未查找的内容SZ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告知书中,未明确载明未查找到的内容是不存在还是存在没有查找到,也没有明确说明不存在的理由及检索的过程。
对于告知书中没有回复的内容亦没有明确表示该几项内容是否存在及不存在的理由及检索过程。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SZ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公开信息为由撤销SZ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作出的绥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13 号《依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SZ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张某文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提醒大家: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 出及时、全面的处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以明确申请内容,以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附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信息未予公开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