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斯*连、斯*兴、许*(三原告)父亲斯*奇(2005年已故)于1979年在**市**街道***6号建造五间房屋,并于1988年9月22日申请《**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991年11月6日下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又下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21年涉案地块涉及相关部门征收,双方就补偿标准并未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6月6日,**市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三原告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办理补偿移交手续。三原告经信息公开收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并未办理涉案房屋征收立项文件,且**市相关部门从未向三原告公示过任何征收文件,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市相关部门给予三原告的征收补偿未包含对土地、果树、室内物品、棋牌室经营性损失的评估补偿,减损了三原告的补偿安置权益。三原告认为,**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法行为,应予撤销。为此,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近日,针对斯*连、斯*兴、许*不服**市相关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市相关部门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市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答辩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答辩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向被答辩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被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选择,答辩人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房屋评估时,因被答辩人拒绝估价人员进入屋内查勘,导致本次估价结果不包含室内外装修、附属物。被答辩人所称的棋牌室,因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住改非认定条件,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不予通过,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此不予补偿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笪凤瑶认为,**市相关部门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包括**街道***6号房屋在内的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旧城区改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认为1993年11月26日经原**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注销,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占用土地及天井均不享有合法使用权。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际并未注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该决定中认定被征收房屋占用土地为划拨土地并扣缴地价19167元,亦未尊重涉案被征收房屋系1979年因修建学校操场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拆迁原房屋,安置在现地点并经批准建造的历史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市相关部门自行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三原告不同意撤诉。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笪凤瑶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当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后或者提起诉讼后,征收补偿决定是会被撤销的。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撤销,法院会判决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