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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案】瀛台律师:违法强拆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程某在XX市某村某路东段北二组承包地种植了上万棵名贵树木,面积21.753亩,并建有看护房150平方米。后XX市相关部门出动多名工作人员,趁天黑对程某的树木及房屋进行强拆。程某通过信息公开得知,省政府在一年前作出了征地批复,之后市政府又作出征收公告,负责本次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程某房屋及种植树木位于市相关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并实施了本次拆除行为。


程某认为XX市相关部门违反了法定程序及实体性法律规定,在整个的强拆过程中,未出示任何合法的文件,属非法行为。XX市相关部门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XX市相关部门强拆程某房屋、树木的行为违法。为了维权,程某委托侯旭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市相关部门强拆程某房屋及树木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程某要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强拆程某房屋及树木的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拆除程某房屋及树木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XX市人民相关部门辩称,上述土地已被政府依法征收,并将土地的相关补偿费用发放到位,以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程某不属于此次征收补偿的对象,其诉称的附属物也不属于政府补偿的范围。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程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律师侯旭磊指出,上述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市政府实施征收,并办理了补偿登记。同时,XX市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已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程某虽无法直接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由XX市相关部门所为,但凡是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行为,均可推定是征收主体所为,即XX市相关部门所实施。因程某与XX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所租赁的土地虽为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归程某所有。


XX市相关部门主张程某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并未提供足以证明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拆除行为系XX市相关部门所为的证据。因此,对XX市有关部门主张程某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程某租赁的土地虽被依法批准征收,但XX市相关部门并未按征地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未对程某所有的树木和房屋进行补偿,便对其采取强行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故程某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侯旭磊的意见,确认XX市相关部门拆除程某房屋及树木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侯旭磊提醒大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房屋征收或土地征收时,征收方都应依法开展工作,作为被征收人,遇到上述案例中类似的情形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