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违法案】未签协议直接实施强拆,法院:违法,律师郭萌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杨某系四川省某村关坝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22年4月25日,因相关项目开发建设杨某所在的房屋以及土地需要被征收。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乡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强行拆除杨某合法所有的房屋,屋内的众多贵重物品以及腊肉等生活必需品全部被洗劫一空。
杨某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及屋内设施用品、承包地等享有合法权益,应当以保护。某乡相关部门的径行强拆行为明显系违法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委托律师郭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近日,针对杨某诉某乡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乡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25日强制拆除杨某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某乡相关部门答辩称,杨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杨某并未提供涉案的报建手续、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涉案房屋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杨某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据此杨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答辩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杨某并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答辩人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律师郭萌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起诉”规定,从杨某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明、某乡相关部门提交的补偿登记表等证据,能够证实杨某系被拆除房屋的权利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适格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本案某乡相关部门庭审中陈述“是在村民委员会上报请示之后,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拆除。”杨某房屋被拆除前,某乡相关部门对杨某房屋进行了测量,且对清腾等事宜发出过公告,故某乡相关部门系拆除杨某房屋的具体实施部门,是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法律法规未赋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本案某乡相关部门和杨某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违法。因此,杨某诉请确认违法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郭萌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提醒大家:“先补偿、后拆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永远不变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该行为是违法的。实施强拆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若遇到上述案例情形,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