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征拆案例】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作出征收决定属违法,律师韩彦彦代理房屋征收决定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安**、陈*堂、陈*林、刘*、宋*、张*颜、张*鹏、赵*(以下简称安**等8人)在甘肃省酒泉市**区**路3站拥有合法房屋和附属设施用于居住,该房屋因酒泉市二期、三期道路建设项目而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8月11日,安**等8人收到**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安**等8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安**等8人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此,委托律师韩彦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近日,针对安**等8人不服**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征收公告实体和程序均合法,该征收公告经过了大部分被征收人同意,且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安**等8人起诉撤销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律师韩彦彦指出,安**等8人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决定,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案件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一)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区相关部门作为县级机关,有权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并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安**等8人作为该区域内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对该征收房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本案征收项目是否依法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2022年3月22日,**区房屋征收中心向**片区、**区城市园林绿化所作出《关于对新城区三期道路建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的期限为5日内。虽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但并未提交向本案所涉及房屋征迁的安**等8人征求意见的证据。**区相关部门虽主张**片区向安**等8人进行了解读,但安**等8人并不认可,**区相关部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安**等8人进行了公布,只以函件的形式征求意见,且征求意见的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三)关于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区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3日,该日期明显晚于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2022年6月10日,存在先作征收决定,后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形,也未提出是否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征收决定中的补偿方案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案中,征收决定的附件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本案征收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按照该补偿方案,**区相关部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选择。不符合上述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这两点违法:一是未全面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且征求意见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补偿方案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的权利。

综上,经法院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但该公告所涉及房屋征迁的有22户,已有13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19户房屋已被拆除,若撤销该征收决定公告,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征收决定作出修改和调整,依法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讨论情况及对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合法程序后,才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