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复,法院判决违法,律师刘勇民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卢*于2022年9月28日向广西河池市**乡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信息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材料。查询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据悉,贵机关受**县自然资源委托承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现需申请公开广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方解石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材料,包括:1.全部申报材料;2.全部批复文件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物流信息显示,**乡相关部门于2022年10月1日签收。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作出任何答复。卢*认为,**乡相关部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卢*委托律师刘勇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相关部门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卢*与**乡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乡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乡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没有卢*申请所需的材料,答辩人既不制作也不持有卢*所申请的材料,故无法公开;其次,答辩人在收到本案法院应诉材料前未收到卢*的申请。综上,卢*诉讼请示不成立,请求驳回卢*诉讼请求。律师刘勇民认为,关于**乡相关部门称未收到卢*的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卢*邮寄EMS封面上清晰记载**乡相关部门的地址及办公室电话,且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为办公室签收,**乡相关部门称未收到上述邮件显然与常理不符。**乡相关部门也未能举证证实签收人不是其单位员工。故**乡相关部门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该规定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形如何答复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到本案,卢*向**乡相关部门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已经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乡相关部门在收到卢*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任何答复,违反了上述条例之规定。故对卢*要求确认**乡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行为违法,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检索到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公开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逾期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该行为属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