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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答,法院:违法,律师刘勇民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2年9月28日,卢先生通过EMS中国邮政向广西河池市**县应急管理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矿山建设项目基建延期报告备案相关材料。查询信息的特征性描述:1.全部的延期申请材料;2.**县应急管理局审(2020)1号文件;3.《广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方解石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注:上述材料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基建延期报告备案意见书》中相关内容,详见附件。”**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但并未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卢先生予以任何答复。

卢先生认为,**县应急管理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卢先生委托律师刘勇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应急管理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县应急管理局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卢先生与**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县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先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县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对卢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县应急管理局答辩称,被答辩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答辩人行政行为违法,构成不作为,其理由毫无依据,其诉请答辩人予以书面答复,属于理解有误。因此,答辩人提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律师刘勇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该规定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形如何答复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卢先生向**县应急管理局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已经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卢先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县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任何答复,不符合上述条例之规定。

综上,对卢先生要求确认**县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先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县应急管理局予以答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申请人应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及时进行举报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