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林业局以未收到申请对信息公开表,未予答复,被判违法,律师刘勇民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卢某于2022年9月28日向广西河池市**县林业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广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方解石矿建设项目的占用林地审核:1.全部的申请材料。2.全部的审批结果文件。”**县林业局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但并未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卢某予以任何答复。卢某认为,**县林业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卢某委托律师刘勇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林业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县林业局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卢某与**县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县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县林业局在规定期限内对卢某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县林业局答辩称,答辩人并不存在不作为的法定情形,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于2023年1月3日书面征求广西河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公开广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方解石矿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广西河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答复不同意公开。

律师刘勇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该规定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形如何答复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规定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卢某向**县林业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已经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县林业局在2022年9月30日收到卢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不符合上述条例之规定。关于**县林业局提出其并未收到卢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主张,经审查后,认为EMS中国邮政是中国专业的快递公司,卢某提供的速递物流截图已经显示**县林业局的办公室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邮件的信息材料。因此,对于**县林业局的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对卢某要求确认**县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县林业局予以答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