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案】杨亮律师:法定职责申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任某(申请人)是位于北京市**区*镇A村***街*号宅基地上原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刘某之女。刘某于2000年去世,申请人是其唯一继承人。申请人常年居住外国并加入了外国国籍,近期得知申请人继承的涉案房屋在**区棚改项目范围内,于2019年底被强拆,但申请人至今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


北京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责申请书后未在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任某委托律师杨亮向相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予以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查处并予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任某认为北京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任某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予以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一案,某机关作出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处理结果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针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已进行过补正告知,但申请人至今未完成补正。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被申请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其为被拆迁人,更不具备受理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的条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北京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请人任某补充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后,未在60日内作出处理,其行为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再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否则违法。而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未在60日内作处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情形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寻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